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礦區建設局:
為加快推進我省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全省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有序、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8〕142號)、《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甘肅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30日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省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全省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有序、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活動”)的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包括:
(一)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二)注冊執業人員: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完善“甘肅省住房城鄉建設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公共服務平臺”)和各方主體信用檔案,對建筑市場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并向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推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使用和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工作,并向“省公共服務平臺”推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五條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六條 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等。
注冊執業人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信息、注冊執業信息、資格信息、職稱信息、從業業績信息、聯系方式等。
第七條 優良信用信息包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群團組織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第八條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違背信用承諾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處理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與工程建設活動有關且對其信用狀況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換
第九條 信用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省公共服務平臺”,認定、采集、審核、更新和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并與“省公共服務平臺”企業庫、人員庫、項目庫關聯。
按照“誰許可、誰負責,誰登記,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誰處理、誰負責”的原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由作出許可、登記、表彰獎勵、處罰、處理、認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以及司法部門認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
第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自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本行業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公共服務平臺”;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以及司法部門認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應當知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省公共服務平臺”,并實時逐級推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人民銀行、公安、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督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數據實時交換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開和應用
第十二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省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三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自受到表彰、獲得榮譽稱號之日算起;
(三)不良行為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屆滿后,由原認定部門將該信息從“省公共服務平臺”中移出,系統自動轉為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等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撤銷的,負責采集、錄入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撤銷相關信用信息,并及時予以公布。
信用主體向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申請移除其表彰獎勵、志愿服務和慈善捐贈等信息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除并歸檔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省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完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對公開期限內優良信用信息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許可、資格管理、政策扶持、評優評獎等方面實行“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激勵措施。
對公開期限內不良信用信息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檢查頻次,依法采取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黑名單”管理
第十七條 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列入“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加強監管。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前款條件擬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黑名單”的,可根據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事單位或個人應當在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陳述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認定部門應予以采納。
第十九條 對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機構代碼、個人姓名、資格證號、注冊證號、列入依據、列入部門、列入日期、管理期限等。
第二十條 “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修復失信行為并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將列入 “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通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 信用評價
第二十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 “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建筑市場信用評價規范和標準;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管理制度,但不得與省建筑市場信用評價規范和標準相沖突。
不得設置歧視外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評價指標,不得對外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設置信用壁壘,鼓勵設置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履約行為的評價指標。
第二十四條 建筑市場信用評價主要包括企業綜合實力、工程業績、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科技創新與綠色發展、搶險救災、脫貧攻堅、社會公益、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通過“省公共服務平臺”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信用評價。
鼓勵引入第三方評價機構,組織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建筑市場信用評價規范、標準、管理制度和結果應當通過“省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和保險、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評先、表彰獎勵等工作中,積極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七章 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修復
第二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信用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公開異議信用信息處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對信用信息及其變更、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等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認定該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當在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不良信息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具有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建立防范措施且確有實效的,可以向作出不良信息認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縮短其不良行為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3個月。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錄入、公開和推送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市場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省公共服務平臺”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公開注冊執業等人員信用信息應對身份證號碼部分字段進行加密處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建筑市場信用信息上報情況抽查和通報制度,定期通報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上報情況,對應報未報或未及時上報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中設置信用壁壘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予以通報。
第三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于默許或協助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采集、推送虛假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行為,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制度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