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礦區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工作,結合住建部近期消防工作會議精神及要求,現就《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的通知(暫行)》(甘建設〔2019〕351號)執行的相關問題進一步補充明確如下,請貫徹落實:
一、按照《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甘肅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有關工作的通知》(甘建設〔2019〕173號)要求,2019年5月9日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消防救援機構不再受理,5月9日前消防救援機構已經受理尚未辦結的建設工程有關事項由消防救援機構按規定時限辦結。同時,2019年5月9日起,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相關的消防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消防救援機構已經受理尚未辦結的建設工程消防違法案件由消防救援機構按規定時限辦結。
二、2019年10月28日后報審及此前已經報審但尚未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按照《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的通知(暫行)》(甘建設〔2019〕351號)的要求,針對特殊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并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消防設計行政審查的重要依據。
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后,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報表,內容包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項目概況信息;
2、消防設計文件;
3、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供批準文件。
四、2019年10月27日之前報審且已經完成施工圖審查并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特殊建設工程(參照甘建設〔2019〕351號文規定),不要求再另行補充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據申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消防專項論證。
五、《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119號)第十六條規定的特殊消防設計和第十四條規定的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之外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由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建設單位除提供上述第四條所需材料外,應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或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六、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消防設計審查申報材料,要件齊全的,進行程序性、政策性審查,并在十四個工作日內做出消防設計審查合格(不合格)的意見。
七、特殊建設工程未經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設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國家法律、法規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報表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報表
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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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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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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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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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圖審查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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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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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對該表格填寫內容確認無誤,對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 建設單位 (簽字)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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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