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證問題涉及面非常廣,不僅涉及到掛證人員,以及掛證企業的資質申請及核查、工程項目招投標,同時也涉及人證合一的真正項目經理的待遇問題。所以說掛證專項整治將對建筑業生態產生較大影響。
《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和《解讀專項整治通知,走向末路的"掛證"!》在建筑管理公眾號推送后。大家踴躍留言,發表自己的觀點,同時也提出了很多疑問,今天我們就掛證問題再與大家進行一個探討,僅供參考。
一、究竟什么是掛證?
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簡稱《規定》)第三條明確: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第十五條明確:建造師只能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通知》中強調:嚴肅查處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
根據《規定》和《通知》不難得出:“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就是“掛證”。
二、掛證分成哪幾類?
查處“掛證”就是要找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持證人?注冊單位容易確定!而實際工作單位如何確定,是個大問題?也是查處掛證的重點難點!
實際工作單位的確定,度川管理研究部認為,應該有如下幾個要素:勞動合同、社保繳納、工資發放、考勤記錄、熟悉企業和項目情況。
度川管理研究部根據掛證查處難易程度,對掛證行為進行分類:
1)多單位注冊;
2)人證不合一;
3)人證合一、現場不履職、考勤數據不完整;
4)人證合一、現場履職、考勤數據完整、傀儡項目經理。
對第4類人員,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已不能定義為“掛證”了,但其終究因為其證書而進入項目部或企業,沒有真正行使項目經理職責,所以還是列入掛證,為了加以區別冒昧使用“傀儡”一詞。
度川管理研究部認為,掛證專項整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嚴格執行,做好社保數據核查和現場履職檢查,預估80%的掛證將消失,剩下20%的人證合一、現場履職、考勤數據完整的傀儡項目經理。
這部分掛證人員將具有非常大的法律和執業風險,因為現場履職記錄、各類簽字,項目一量發生事故,將面臨嚴重處罰甚至牢獄之災,在此,度川管理研究部提醒大家:不要因為一點小利而冒巨大風險。
三、掛證務實問題解答
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了23個掛證實務問題,不僅涉及掛證個人,也涉及掛證企業,我們嘗試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基礎上,予以解答,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非官方回答、僅供參考!
問題1、住建部要盡快對“掛證"行為給出明確的定義,不能含糊不清。到底是“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還是“社保繳費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網友認為應以實際工作單位為標準,不能以社保為依據。例如很多國企內退、下崗人員單位不發工資只給繳社保,這些人要自己去找生活。
回答:該網友建議很有建設性,文章留言中也有很多相同疑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確需要明確給出“掛證”行為準確定義。
該網友認為“掛證應以實際工作單位為標準,不能以社保為依據。”我們認同前半句,后半句我們認為可以修改為“以社保為基礎,若不一致者需予以說明。”
在此,我們強烈呼吁主管部門:特殊情況需要特殊對待,不能夠搞成“一刀切”!
問題2、退休人員在A公司工作退休后能不能轉注冊到B公司工作?社保還用不用交?
回答:按國家相關規定,我國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生55周歲,退休人員不需要交納社保。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3號)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明確:年齡超過65周歲,不能申請注冊,已注冊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所以度川管理研究部認為:退休之后,年齡沒有超過65周歲是可以注冊和轉注冊的。